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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5-005
债券代码:113610 债券简称:灵康转债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灵康转债”预计满足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
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 债券代码:113610 债券简称:灵康转债
? 当期转股价格:8.00 元/股
? 转股起止日期: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
?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公司”)股票
自 2025 年 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已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
股价格的 85%(6.80 元/股),存在触发《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可能性。若触发条件,公司将于触发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
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有关规定,公司可能触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40 号文核准,灵康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开发行了 52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 525,000,000 元,期限 6 年。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12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交易,债券简称“灵康转债”,债券代码“113610”。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灵康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有关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灵康转债”自 2021 年 6 月 7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 8.81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8.00 元/股。
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格调整为 8.61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灵康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格调整为 8.51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权益分派引起的“灵康转债”转股价
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价格由 8.51 元/股修正为 8.00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向下修正“灵康转债”
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与可能触发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灵康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
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
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转股价格修正条款预计触发情况
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自 2025 年 1 月 13 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
触发“灵康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
议是否行使“灵康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不向下修
正“灵康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00 元/股的 85%(6.80 元/股)。若公司股价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转股价的 85%,预计将触发“灵
康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三、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时
披露提示性公告。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
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
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公司将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触发“灵康转债”
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后确定本次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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