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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没放开吗 孚日股份: 关于孚日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十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7 04:42    点击次数:107

股票配资没放开吗 孚日股份: 关于孚日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十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69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孚日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十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将被强制赎回,特提醒“孚日转债”持券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本次赎回完成 后,“孚日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持有人持有的“孚日转债”如存在被质 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在停止交易和转股日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 转股而被赎回的情形。因目前“孚日转债”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特别提醒各位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赎回情况概述    公司 A 股股票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已有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88 元/股)的 130%(即 5.044 元/股),已 经触发《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 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前赎回“孚日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孚日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权。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 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二、赎回实施安排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赎回价格为 101.74 元/张(含息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100元/张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1.8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2023年12月18日)起至本计息年度 赎回日(2024年12月5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353天(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 IA=B×i×t/365=100×1.80%×353/365=1.74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1.74=101.74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 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孚日转债”持 有人。   (1)公司将在赎回日前的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孚 日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自2024年12月2日起,“孚日转债”停止交易;自2024年12月5日起, “孚日转债”停止转股。   (3)2024年12月5日为“孚日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 记日(2024年12月4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孚日转债”。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 “孚日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4)2024年12月10日为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12月12日为赎回款到 达“孚日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孚日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 券商直接划入“孚日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5)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36-2308043   三、其他须说明事项 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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